评估机构和职责

红河社会组织服务中心
2022-03-16

一、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(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)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(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),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。

二、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,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、组建评估专家组、组织实施评估工作、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。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。

三、评估委员会由   至   名委员组成,设主任1名、副主任若干名。复核委员会由   至 名委员组成,设主任1名、副主任1名。

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由有关民政部门、社会组织、会计师事务所、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推荐,民政部门聘任。

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聘任期 年。

四、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   1、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;

   2、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;

   3、坚持原则,公正廉洁,忠于职守。

五、评估委员会召开最终评估会议须有2/3以上委员出席。最终评估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,评估结论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。

六、评估委员会可以下设办公室或者委托社会机构(以下简称评估办公室),负责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。

七、评估专家组负责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,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。

评估专家组由有关民政部门、社会组织、会计师事务所、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专业人员组成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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